互联网技术 / 互联网资讯 / 营销 · 2022年8月12日 0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为疫情负责

联商专栏:第二波疫情源于北京新发地,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推到了风口浪尖。从前虽然也有个别领导指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逃税漏税”、“藏污纳垢”,但它毕竟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是不可或缺的民生项目,所以一直得到政府的关心与支持。

武汉疫情与北京疫情都源于“市场”,似乎给人一种合乎逻辑的判断:脏乱差环境-病毒传播-关停转型。如果这种逻辑成立,垃圾场就是病毒最容易爆发与传播的场所。但事实并非如此。

6月17日,从今日头条看到一篇文章,对当前批发市场都是指责,如环境脏乱差、商品可追溯性差、批零兼营、设备设施与交易方式落后,甚至还说:日本的批发市场干干净净、安安静静,我国的则是人声鼎沸。

这些问题不是不存在,但都不是关键。国外批发市场实际上比我们想象的要简陋得多,他们根据“实用原则”建设规划,服务对象也不见得都是大客户。倒是我国有些批发市场为了迎合“领导要求”,往高大上方向转型了。

我觉得,弄清楚以下五个问题,有助于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三种模式,各有背景

各国农产品流通模式与运作方式各有特色,都有特定的社会经济与历史背景。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形成与演变,与上下游的组织化程度有密切关联。

一是东亚模式,这是批发主导型流通模式,以位于流通中间环节的批发市场为主导,所以也称为“中心型模式”。其背景是:上游生产规模较小,下游组织化程度较高,通过批发市场中间环节的流通模式能实现较高效率。日本是典型代表。

二是西欧模式,这是上游主导型流通模式,以位于流通环节上端的种植者(合作社)为主导,称为“上游型模式”。如在荷兰,著名的花荷(Flora Holland)就是种植者投资创办发展起来的拍卖市场。其背景是:该体系形成之前,种植者为了对付顾客不按期支付货款,商人相互串通、压低价格的情况,建立了花卉拍卖制度。荷兰的花卉拍卖市场实际上是种植者的会员制联合体,花农一般不自行出售产品,而是成为拍卖市场的会员,并且按照拍卖市场的要求,把自己的全部产品送到拍卖市场出售。

花荷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花卉拍卖与交易平台,也由种植者组成,交易者连续8年将交易额的1%支付给交易中心就可以成为其会员,由会员选举产生董事会。

法国的伦杰斯(RUNGIS)农产品交易市场1968年创建时由政府强制规划,无偿划拨土地,政府再投入资金控制了伦杰斯72%的股份,直至2008年1月,政府才将部分股份首次转让给了私人企业,国家股权下降到了33.4%,其他最大的两家私人股东合计占有40%的股权。

该市场采取出租场地模式:伦杰斯自己不从事交易活动,房子盖好以后以毛坯房提供给农产品销售者(批发商与生产商),租金是伦杰斯的主要收入来源,租金一般为每年每平方米300欧元。所以,法国的农产品流通业类似于荷兰,都是上游企业主导的流通模式。其基础是政府统一规划与建设,背靠大中型农场,依靠大客户支撑,靠异地农产品满足本地消费需求.

三是北美模式,这是下游主导型流通模式,以位于流通环节终端的零售商与物流商为主导,称为“下游型模式”,也称为“物流配送模式”。其背景是:上下游企业组织化程度都很高,就可以跳开批发环节,实现产销对接,只要有健全的物流服务体系就可以顺利解决农产品流通问题.

如在美国,农产品分区生产,产地集中在少数地区,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是农产品零售的主渠道,有条件向农场主或批发市场直接采购,加上物流以及相关服务产业非常发达,所以美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其实并不是很发达,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通过率(在农产品流通总量或总金额中,经过批发市场交易的数量或金额占比)也比较低,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方式是:规模订单+专业加工+物流配送+产销对接,环节少、效率高.

(二)我国农产品流通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贸市场主导。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产品流通由国家主导,按计划分配。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从1982年起中央连续五年发布五个有关农村问题的1号文件以后,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基础而形成了以“集贸市场”为主导的农产品流通模式.

第二阶段:大型批发市场主导。1985年起,由于农产品统购包销制度逐步被取消,农产品品种与产量迅速增加,迫切需要扩大产销范围,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现了一大批能组织大规模异地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多著名的批发市场就是创建于这个时期,如深圳布吉、北京大钟寺、山东寿光等.

第三阶段:菜篮子工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部于1988年提出菜篮子工程,从解决市场供应短缺问题,先后转向大力推进设施化、规模化、多产化(种植多种新品种蔬菜)农业,以及加强农产品安全性和农产品产销体制与机制建设.

第四阶段:市场工程。从2006年开始。为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商务部在2006年会同财政部实施了“双百市场工程”,2009年商务部发起“农超对接”工作,2010年启动了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以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第五阶段:农产品电商。2012年下半年“褚橙”(褚时健75岁再创业,十年种橙哀牢山,85岁进京卖褚橙)在“本来生活网”一炮打响,启动了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新时代.其后,农产品批发平台、纯生鲜电商、以实体店做生鲜电商(如盒马鲜生)、前置仓等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有四个方面的显著变化:一是重申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性”与“公益性”特征;二是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三是不断推进“农超对接”;四是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三)批发市场公益性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属性早有定论,2004年我国农业部颁发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农市发[2004]10号),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其设立及业务项目由各级政府规划确定,并提供支持”.但实际上却是执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批发市场规划流于形式,很难进行布局调整.

2000年以后,我国有4000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变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其实际运作几乎全部是营利性的.最近几年新建的被纳入政府重点工程的大型批发市场,在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后,不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但作为批发市场的具体经营者,土地出让金、纳税、收费等一样都不能少,两者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我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政策,大都采取“工程”形式,选择部分单位推行政策,实施补助,如“菜篮子”“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升级拓展5520” 等工程,这些都是“特惠”,而不是“普惠”政策.政府在“工程”的规划、实施、评审中耗费了大量资源,企业为获得项目支持、应付检查,也费尽心机.

有些地方在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的时候,为了体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从“完善财税政策的保障措施”角度要求“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对此,业内人士反映:如果是“行业公益”,这又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如果是“小众公益”,可能会引起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四)日本的公益性批发市场

日本实施的是农业行政部门为主的农产品流通管理体制,消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提高了流通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符合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一市场格局的形成背景可以追溯到1918年,当时日本曾发生过所谓“大米暴乱”.政府为了稳定市场,于1923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又颁发了《批发市场法》,并于1999年、2004年、2006年对上述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

日本批发市场分三类:第一类是中央批发市场:各级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大多是都道府县(相当于省级)级城市,市场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经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后,可以开设.第二类是地方批发市场:这类市场是中央批发市场的重要补充,市场开办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需经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第三类其他批发市场:除中央批发市场及地方批发市场以外的共同体及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主要以前两种类型的批发市场为主.

在日本,政府是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者,批发市场开设以后,政府还要对批发市场的设备进行维护,对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在批发市场负责屠宰.为此,政府每年有大量预算用于批发市场建设与维护.

东京都政府作为都内11个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者,需保证在市场交易中的生鲜食品材料能让消费者安心食用,并有合适的价格,尽可能快地出售给消费者,根据批发市场法和各种条例,负责市场建设、设施维护以及对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另外,在肉食市场,除了作为市场管理部门以外,还从事肉食牲畜的屠宰与分割.在福冈市的临海市场(肉类),政